黑龙江省技术创新方法研究会

黑龙江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联盟章程

发布日期:2015-05-31 12:00:00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联盟章程(草案)

 

“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是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推广创新方法对提升黑龙江省广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在黑龙江省的深入开展,更好地整合全省创新方法研究推广和应用资源,打造具有龙江特色的创新方法推广应用链条,全面提升我省创新方法实践水平和应用能力,经协商,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技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联盟,为了规范管理,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黑龙江省技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联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黑龙江省技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整合资源、纵深发展、联合创新、合作共赢”。

第三条  联盟的运作形式: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和省内若干家运用创新方法的骨干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合作”原则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五条 建立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合作联盟成员轮流主持,共同协商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定年度合作计划,推动创新方法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 建立创新方法人才培养机制

联合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黑龙江省技术创新方法研究会、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专家资源和高校及企业的科技开发人力资源,建立创新方法人才培养机制,定期为联盟企业科技开发人员开展创新方法培训,为企业培养一批创新方法应用骨干。

第七条 建立创新方法培训工作师资交流机制

加强合作联盟成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和专业合作,从省情实际出发,开展各方创新方法培训专业师资的交流与合作,主动为企业提供创新方法方面的优秀师资。

第八条 建立创新方法培训工作信息定期交流机制

根据我省创新方法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研究和推广创新方法的实际需要,加强推广应用联盟成员各方创新方法工作的信息交流,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方法工作的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流。

第九条 建立创新方法培训工作对外合作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各方对外科技合作资源优势,可以采取单方或者多方共同组织对外创新方法培训工作交流活动。引进的国外智力资源,无论是专家授课或者是专家技术咨询,合作联盟成员均有权优先共享。

第十条 建立创新方法培训认证互信机制

根据创新方法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联系国家创新方法研究会建立培训认证机制,合作联盟成员各方应互相承认创新方法培训资格认证。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组。 

1、联盟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2、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3、秘书处负责联盟大会的日常工作;

4、专家组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专家和部分联盟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

1、联盟大会的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2、联盟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利机构。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3、联盟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2)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4)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定各工作组、秘书处工作报告;  

6)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7)审定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8)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2、联盟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联盟成立初期,理事会成员主要由联盟的发起单位组成。理事会领导机构由联盟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联盟设理事长单位1个,理事长为理事长单位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主要负责人,副理事长单位4个,副理事长为副理事长单位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主要负责人。

3、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4、理事会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四条  秘书处

1、秘书处设在联盟依托机构,职责是:
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联盟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由秘书处依托机构负责人担任,职责是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提名副秘书长,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专家组

联盟专家组负责政策导引、开展技术联合攻关、项目审定、重大事件咨询等事宜。

 

第四章 加入联盟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加入联盟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志于从事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咨询机构、社团组织以及投融资机构等,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程序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加盟申请表;

2)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理事会;

3)理事会审议通过;

4)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会费;

5)成为联盟会员。

2、联盟成员的退出程序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取消其在联盟中的一切权利;

2)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赞助费;

3)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
、联盟成员的除名程序

1)凡联盟成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或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2)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做出除名的决定;

3)联盟成员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4)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赞助费;

5)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可以使用联盟成员的称号、标识等;    

2、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4、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5、联盟组织换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优先、优惠共享联盟专家组的创新方法指导、咨询服务;

7、自愿入会及自由退会权。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工作组的工作;

3、维护联盟的信誉,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向企业摊派、乱收费等,不以联盟名义开展未经核准的业务;

4、服从联盟领导,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努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5、对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6、任何联盟成员单位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联盟外的各类活动;

7、各联盟单位推荐一名联络员,及时提供可对外发布的信息及业绩材料,以供宣传和存档;

8、及时缴纳会费。

 

第六章  活动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联盟作为非盈利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联盟成员交纳的会费以及赞助等。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各项活动经费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二十二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理事长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以及赞助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各成员的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联盟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技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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